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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嘉禾县佛陶大世界与李某甲、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佛陶大世界,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443号原告:嘉禾县佛陶大世界。经营者:李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飞,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甲,个人信息………略。被告:李某乙,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佛陶大世界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佛陶大世界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嘉禾县佛陶大世界负担。审判员  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