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曾祥建与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惠基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建,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惠基,杨思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7)渝0108财保445号申请人曾祥建,男,1983年12月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焦文科(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李惠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李惠基,男,汉族,1963年4月生,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杨思敏,女,汉族,1970年4月生,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吴斌(一般代理),。申请人曾祥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惠基、杨思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16)渝0108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申请人曾祥建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曾祥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某-某号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现申请人曾祥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置换担保财产的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查封措施,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祥建的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曾祥建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曾祥建名下位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某-某号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