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于克成与刘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成,刘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905号原告:于克成,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刘晓敏,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克成诉被告刘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克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晓敏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晓敏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新桂审 判 员 张凌燕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