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文婷、吴淑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婷,吴淑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特37号申请人:张文婷,女,198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人:吴淑莲,女,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文婷与申请人吴淑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5月15日经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三皇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吴淑莲应于2017年5月15日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文婷因房屋漏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二、双方无其他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文婷与申请人吴淑莲于2017年5月15日经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三皇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