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开封锦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锦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595号原告开封锦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67806661XM。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陈锡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思民,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世奇,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00531772-8。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刘宜,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娜,系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宏隆,系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锦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反诉。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高 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