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督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范鹏杰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鹏杰,张晓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督34号申请人范鹏杰,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山西省昔阳县。被申请人张晓宇,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山西省昔阳县。申请人范鹏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要求被申请人张晓宇给付的金钱数额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范鹏杰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少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