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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督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范鹏杰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鹏杰,张晓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督34号申请人范鹏杰,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山西省昔阳县。被申请人张晓宇,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山西省昔阳县。申请人范鹏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要求被申请人张晓宇给付的金钱数额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范鹏杰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少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