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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5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生平与逯守伟、莘县隆兴达砼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平,逯守伟,莘县隆兴达砼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5259号原告:陈生平,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莘县。被告:逯守伟,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莘县。被告:莘县隆兴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地址:聊城市龙山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生平诉被告逯守伟、莘县隆兴达砼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逯守伟、莘县隆兴达砼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生平撤回对被告逯守伟、莘县隆兴达砼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生平承担。审判员  岳相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宝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