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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长春通立冠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前进区丽车源汽车用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沈阳,长春通立冠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前进区丽车源汽车用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沈阳,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晗,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通立冠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立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冠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佳木斯前进区丽车源汽车用品超市。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经营者:李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芸芸,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沈阳因与被上诉人长春通立冠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前进区丽车源汽车用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退回上诉人张沈阳。审 判 长  陶 铮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