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长春通立冠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前进区丽车源汽车用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沈阳,长春通立冠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前进区丽车源汽车用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沈阳,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晗,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通立冠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立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冠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佳木斯前进区丽车源汽车用品超市。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经营者:李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芸芸,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沈阳因与被上诉人长春通立冠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前进区丽车源汽车用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退回上诉人张沈阳。审 判 长 陶 铮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