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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友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 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友,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友,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泉湖镇中伍村蒋木村民小组,证件号码430422197902181413。被执行人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纯洋。被执行人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51号街区翰林府3楼311号。法定代表人王纯洋。张忠友与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5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忠友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忠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忠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