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剑军、郑小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军,郑小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8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剑军,男,46岁,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水产养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2017年2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小磊,男,29岁,1988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江阴市迅威摩配商行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江苏省江阴市。2017年2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剑军、郑小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剑军、郑小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小磊系江阴市迅威摩配商行(以下简称迅威商行)的员工,在被告人陈剑军的提议下,二被告人合谋实施盗窃,由被告人郑小磊乘隙将迅威商行的仓库钥匙偷出并交给被告人陈剑军比配,由被告人陈剑军持配好的钥匙至迅威商行仓库实施盗窃并负责事后销赃,销赃得款由二被告人平分。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剑军采用上述手段至迅威商行(江阴市澄江街道新澄路1号)仓库盗窃电动车旧充电器、控制器等财物8次,销赃得款人民币7000余元,后由二被告人平分。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剑军、郑小磊分别自愿退赔迅威商行负责人王某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现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剑军、郑小磊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对账单、营业执照、暂扣款专用收据等书证,证人邱某、张某、何某2、田某2的证言笔录,被害单位负责人王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人口信息、身份核查责任书、电话查询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剑军、郑小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己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剑军、郑小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二被告人的退赔情况,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剑军、郑小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剑军、郑小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均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剑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郑小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扣押在案的退赔款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人王建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庄建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