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峰与聂庆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聂庆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绥滨县福兴村*组。身份证号码:2304221981********。被执行人:聂庆岩,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13委*组。身份证号码:2304221978********。本院在执行高峰与聂庆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峰与聂庆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依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员 :张宝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白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