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正英申请执行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英,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英,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云,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XXX,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正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445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8元,申请执行费5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正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宁030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30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