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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付翠菊、余墩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翠菊,余墩松,吴连丽,蒋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付翠菊,女,1961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余墩松,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连丽,女,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蒋诗鑫,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619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连丽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