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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永和、可庆长等与刘千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和,可庆长,刘千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24号原告:李永和,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原告:可庆长,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获嘉县。被告:刘千高,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李永和、可庆长与被告刘千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永和、可庆长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李永和、可庆长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判长  张党生审判员  梁学峰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润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