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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小萍、盛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萍,盛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萍,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盛春明,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周小萍与盛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小萍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7616号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