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张云山、周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张云山,周国英,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1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61号。负责人:范尊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作远,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承卿,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山,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周国英,女,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贾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张云山、周国英、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保全费113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负担。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