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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邵甲某票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甲某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甲某,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本村,农民。2016年2月22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到天长市公安局冶山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被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同月2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解回,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被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文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邵乙某,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邵甲某之兄。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甲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年金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甲某及其辩护人邵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天长市润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甲某在明知情况下将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与马某,且从未在该汇票的出票账户内存入过资金。2013年1至2月期间,马某用邵甲某给予的三张面值合计454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从廊坊浩天木业有限公司先后购进了三车总价值为436500元的建筑模板,并从该公司所有人王某处骗取了3880元现金贴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人邵甲某未在账户中存入任何资金。案发后,被告人邵甲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邵甲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管某等人的证言,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天长支行的证明及调取的记账凭证,到案说明,拘留证,谅解书,邵甲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邵甲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邵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邵甲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甲某系天长市润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自己公司账户无资金保证,而将公司账户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与马某。2013年1月24日、1月27日、2月1日,马某用邵甲某给予的三张面值合计454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从廊坊浩天木业有限公司先后购进了三车总价值为436500元的建筑模板,并从该公司所有人王某处骗取了3880元现金贴息。购货后至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告人邵甲某未在出票账户中存入资金。案发后,被告人邵甲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邵甲某供述证实,其是天长市润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底至2012年初接手该公司,后来就不经营了,相关帐目也丢失了。马某在其公司当过业务员,其公司共交给马某四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尾号)为“22133238、22133240、22133242、22133245”。后马某用前三张汇票从廊坊浩天木业购进了三车模板,价值45万元左右,公司收到货后都卖到建筑工地了。其公司账户是徽商银行滁州天长支行,账号24×××80,公司账户一直没有钱,这事也告诉了马某,马某说承兑汇票是可以延期半年的,只要支付少量利息就行。到期就再换一张延期汇票,再支付少量利息就可以一直这样倒下去,不用支付货款。后廊坊浩天木业的王某因上述三张承兑汇票的事找到其公司,因其没钱,就没付款,并让王某找马某解决,其就不接王某的电话了。后其公司收回15万元货款,公司用了。另供述自己因为使用空头承兑汇票在廊坊市文安县购买建筑模板,涉嫌诈骗被上网追逃就到天长市公安局冶山派出所投案。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3年1月24日上午,马某到其公司购买建筑模板,货款为14.4万元,马某给其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21133238,面额15万元,结清贴息,其付马某1500元。2013年1月27日马某又用一张票号22133240,面额15.7万元的承兑汇票购买其公司14.85万元的货;2013年2月1日又用一张票号22133242,面额14.7万元的承兑汇票购买14.4万元的货,均结清贴息。三张票的付款人都是天长市润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都是沭阳县云福木业制品厂。后马某总推拖不给背书,其怀疑被骗就与马某找到沭阳县云福木业制品厂,厂子老板周长林不给盖章,就找到出票人公司的邵甲某,邵甲某说马某是公司的业务员,公司收到了货,等票到期不能开票就先付现金10万元,但一直没收到钱,不接电话了,也联系不上马某了。后邵甲某已付清了货款并得到其谅解。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曾是天长市润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邵甲某是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务,2012年下半年公司基本没有业务了。其知道马某与邵甲某有建筑材料的业务往来,具体情况不清楚。4、管某证言证实,其在“上城风景”房地产项目上负责验收材料,邵甲某供过几十万元的建筑模板,账目都结清了。5、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运输协议、送货单、照片、证明、身份证件证实,马某用票号为22133238、22133240、22133242的承兑汇票从廊坊浩天木业购买建筑模板情况,共计货款43.65万元。6、徽商银行滁州天长支行证明证实,天长市润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在徽商银行开立账户,账号24×××80,2013年12月21日被纳入久悬账户被系统销户。该户于2012年10月16日申领了票号(尾号)段22133226-22133250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并未在该行进行任何兑付。7、协查某证实,文安县公安局向沭阳县警方申请对马某进行讯问,沭阳县警方回复为不存在该人,无法办理。8、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邵甲某于2016年2月22日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冶山派出所投案。9、拘留证证实,被告人邵甲某于2016年2月22日被天长市看守所暂时羁押。同年2月2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解回,同年2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邵甲某已还清王某的货款,得到了王某的谅解。11、被告人邵甲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78年8月1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公司的账户无资金保证,而出具承兑汇票交给别人使用,购买他人货物,直至汇票到期未向出票账户存入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甲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审理中认罪、悔罪。综上,依法对被告人邵甲某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甲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邓俊华审 判 员  杨根良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