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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2017)云2801刑初190号铁小昌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190号 开庭日期:2017年5月17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铁小昌 出生日期 1976年6月5日 民 族 拉祜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业 农民 住 址 现住澜沧县。 犯罪 前科 无 强制 措施 2016年12月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 指控事实 2016年11月17日21时1分,被告人铁小昌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在景洪市宣慰大道违法处理中心路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铁小昌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69.98 mg /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在拘役六个月以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铁小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铁小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云 伟 人民陪审员   乔 银 远 人民陪审员 付 桂 珍 二○一七年 五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李 文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