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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三波益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波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执1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三波益,男,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县人,农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怒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三波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三波益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对三波益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四海审 判 员  密中华代理审判员  崔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殷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