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特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文明、杨学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明,杨学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27号申请人张文明,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杨学丙,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文明诉申请人杨学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文明诉申请人杨学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杨学丙欠申请人张文明借款20万元,经双方协商确认还款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杨学丙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张文明5万元,下余5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杨学丙逾期未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则申请人张文明按20万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