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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宗友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913号被执行人张宗友,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现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宗友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苏N×××××机动车一辆(该案标的较低,暂不予以查封),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情况。对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自动生效。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