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瑞娜与李宏恩、郝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娜,李宏恩,郝立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732号原告:王瑞娜,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宏恩,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立新,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A座6层。原告王瑞娜与被告李宏恩、郝立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瑞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瑞娜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焕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