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瑞娜与李宏恩、郝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娜,李宏恩,郝立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732号原告:王瑞娜,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宏恩,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立新,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A座6层。原告王瑞娜与被告李宏恩、郝立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瑞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瑞娜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焕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