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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刑初176号被告人张正,女,1951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铄,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及其辩护人王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正于2017年年后,在自家院墙外的菜地里种植罂粟。3月13日,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将罂粟幼苗进行铲除。经清点,共计1180株。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物证:罂粟照片;2、书证;3、被告人张正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正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听别人说吃了罂粟苗对身体好,就种了罂粟苗当菜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正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2、被告人张正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张正是听说吃罂粟苗对疾病治疗有好处才种植的,且已配合公安机关予以铲除。建议对被告人张正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正于2017年1月份在自家院墙外的菜地里种植罂粟,将罂粟苗当菜吃。2017年3月13日,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将罂粟幼苗进行铲除。经清点,共计1180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正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正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文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庆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