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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超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超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198号原告: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337号1幢。法定代表人:刘贵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熊丰,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超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40号长城嘉苑9幢1单元11层1号。法定代表人:吴常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超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