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特安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特安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915号原告:郑州特安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84号附2号401-402。法定代表人:于宁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娜,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候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产业聚集区一号院(城南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特安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郑州特安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8977.2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693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签订有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按每逾期一日向对方支付逾期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开始从2014年12月份相继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发货至被告公司。至2015年11月,被告已拖欠原告货款达68977.25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郑州特安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977.25元,违约金20693元,共计89670.25元。被告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给原告郑州特安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前支付货款40000元;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前支付货款28977.25元。如果被告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如期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郑州特安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余额及违约金20693元直接申请执行。二、本案自此了结,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被告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郑州特安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应由被告南阳龙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郑州特安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钰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