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9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930-1号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富强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84497387。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系该联社职工。被告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白团乡白城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615060-4。法定代表人臧海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城三村村南土地【保清国用(2006号)第13062200082号】权证项下的31504㎡土地使用权及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城三村村南(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1幢1-101室(保房权证清字第××号)权证项下的5560.47㎡车间,并以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光明东街北富强路西(清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幢(保房权证清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对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光明东街北××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幢(保房权证清字第××号)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光明东街北富强路西(清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幢(保房权证清字第××号),查封时间自2017年5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戎福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芹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