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984号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诉讼代表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负责人:马辉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惠,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文,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扬帆,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9月12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并依法指定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经过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经审计,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尚欠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180458.84元,经依法催告,双方就偿还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本案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无为县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为此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因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现已依法受理,与该公司有关的债务案件应由本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