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江苏长衡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张树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长衡物资有限公司,张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建安路2号骏龙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浩银,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长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凤凰路22号3幢。法定代表人: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张树。再审申请人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长衡物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骏龙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骏龙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勤审判员 刘嗣寰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