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葛桂春与被告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桂春,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968号原告:葛桂春,男,1943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文化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郭立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俊,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桂春与被告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桂春撤回起诉。诉讼费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