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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福坤与宋荣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福坤,宋荣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393号原告:任福坤,男,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宋荣凯,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任福坤与被告宋荣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任福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福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福坤撤回对被告宋荣凯的起诉。审判员 展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来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