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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孔继福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继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24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继福,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南京市高淳区。2015年5月因赌博被罚款3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继福犯盗窃罪一案,分别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苏011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孔继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孔继福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044元。原审被告人孔继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并通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继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继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孔继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准许上诉人孔继福撤回上诉的书面阅卷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继福撤回上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8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琼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刘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