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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1、郑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1,郑某,张某2,何某,程某,张某3,张掖市甘州区顺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660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郑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某2,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何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程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某3,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顺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合作社理事长。住所地:本区大满镇城西闸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郑某、张某2、何某、程某、张某2、张掖市甘州区顺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凯书 记 员  段雅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