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1、郑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1,郑某,张某2,何某,程某,张某3,张掖市甘州区顺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660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郑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某2,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何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程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某3,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顺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合作社理事长。住所地:本区大满镇城西闸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郑某、张某2、何某、程某、张某2、张掖市甘州区顺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凯书 记 员 段雅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