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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安徽某某儿童游乐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某某塞车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安徽某某儿童游乐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某某塞车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53号原告:林某,男,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尹伟,安庆市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徽某某儿童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法定代表人:项某某,经理。被告:安庆市大观区某某塞车店,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朱某,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安徽某某儿童游乐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某某塞车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林某。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