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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冬、王华金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冬,王华金,周长录,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电装电机厂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英(上诉人王冬之母),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新华橡胶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金,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印染厂下岗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长录,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重型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吴家���二号路44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通,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蕊,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39号(新1**号)大理道100号增1号A座。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韡,该公司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该公司干部。上诉人王冬、王华金因与被上诉人周长录、原审第三人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上诉人周长录于2017年5��19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王冬、王华金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长录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周长录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王冬、王华金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上诉人周长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冬、王华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连 刚审判员 ��王鸿云审判员 张 玉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