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雨贪污受贿一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608号罪犯江雨,男,1969年07月29日出生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乐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雨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江雨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江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雨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胡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