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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宗文国与周深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文国,周深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695号原告:宗文国,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深堂,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文国与被告周深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宗文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文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宗文国负担。审���长牛晓静审 判 员  许晓娜人民陪审员  崔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