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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舒文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文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969号申请人: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胡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福,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恒,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舒文彬,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舒文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舒文彬价值9353373.0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舒文彬的房产信息。担保人成都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以其所��的位于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公园路×段×××号×栋×楼的房屋(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舒文彬价值9353373.02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成都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公园路×段×××号×栋×楼的房屋(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周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纯斌书 记 员  曾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