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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席朋亮与马秋艳驳回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朋亮,马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193号原告:席朋亮,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张俊龙(实习),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秋艳,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律,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经查: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其委托人当庭提供借条复印件,被告不同意对该借条复印件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仅提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且被告不同意对该复印件予以质证,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应视为法律规定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原告的起诉不完全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