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仲琴与杨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仲琴,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杨仲琴,女,汉族,1964年7月14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杨志强,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7579.2元、申请执行费614元,共计4819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志强的银行存款48193.2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力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