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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爱生与王一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爱生,王一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668号原告:吕爱生,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玉,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一荣,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爱生诉被告王一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吕爱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爱生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爱生负担。审判员 刘 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