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海聪、吴琼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海聪,吴琼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972号申请执行人:曾海聪,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吴琼花,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海聪与被执行人吴琼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双方当事人已就该案执行在协商中,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