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孟祥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刘孟祥,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徐罗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孟祥,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蒋玉兰,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孟祥、蒋玉兰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朱 睿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