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云、王化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云,王化友,孙晓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394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卢善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普,公司员工。被告:陈德云,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化友,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孙晓锋,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云、王化友、孙晓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健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