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帅、张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帅,张洁,范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杨帅、张洁。被执行人范强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帅、张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0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