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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帅、张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帅,张洁,范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杨帅、张洁。被执行人范强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帅、张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0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