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金桃与西安市未央区秦汉展柜制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桃,西安市未央区秦汉展柜制作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11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桃,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秦汉展柜制作厂。经营者党志彬,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金桃与西安市未央区秦汉展柜制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金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6509.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金桃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秦汉展柜制作厂协商,申请执行人刘金桃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其15000元(已支付),剩余的1509.5元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147元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秦汉展柜制作厂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56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