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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汝才、李香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汝才,李香林,郭某,熊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郭汝才,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李香林,女,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郭某,男,200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熊小刚,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服刑中。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刑终字第7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汝才、李香林、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小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42233.2元。执行中查明,本院曾于2008年1月11日立案,原案号为(2008)成执字第377号,该案于2008年1月25日委托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在本院账户。本院认为,因一份生效判决,重复立案,而且原案已委托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建议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刑终字第7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部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距不对,请调整】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昕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