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执行人、执行与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执行,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执行:梁远志,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737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225号星虹大厦1幢2213、2214室。法定代表人:查焰松。申请执行人梁远志与被执行人苏州快而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而捷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并向被执行人快而捷公司邮寄送达苏园劳仲字(2017)第347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收到被执行人快而捷公司起诉申请人梁远志劳动争议纠纷材料,现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本院提起对申请人梁远志的诉讼,故申请执行人XX所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其并无申请执行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梁远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