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天路行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路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路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1号楼604。法定代表人:韩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经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明,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芸,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天路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路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以下简称古建博物馆)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998年1月1日,古建博物馆与天路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载明,自一九九五年初起,双方就先农坛内神仓院落的抢救、修缮工作进行了合作,既使“神仓”古建筑群得到了抢救和保护,又使双方彼此了解,建立了友好合作基础。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合作方式为:古建博物馆以其所辖“神仓”后院地上建筑500平方米,占地1000平方米为投入,天路行公司以修缮及使用资金累积投入260万元为投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与效益分配为:按经济效益分配原则,首期经营合作期限为五年,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天路行公司交古建博物馆保底金额35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保底金额在35万元基础上每年递增2万元。第二期合作期间的效益分配方案双方按当时条件另定。2004年12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古建博物馆提供神仓后院,作为合作开发用房,由天路行公司使用。二、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三、鉴于天路行公司在神仓院落保护修复初期投资了30万元(不包含天路行公司单方投资费用)用于该古建筑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厕所及四角值班用房等),同时充分考虑到天路行公司目前经营陷入困境的状况,双方商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10年内天路行公司每年向古建博物馆上交有关展览、文化推广、博物馆露天展区绿化养护等费用,不低于18万元人民币……六、双方经过近十年的友好合作证明,双方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就“神仓”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本合同到期后,天路行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依据上述约定,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虽然天路行公司每年向古建博物馆支付费用,古建博物馆将房屋交付天路行公司使用,但天路行公司同时负有投入资金的义务,其投资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之对应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判断双方合同性质的的重要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事实并未查清。鉴于此,该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天路行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刁久豹审 判 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