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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丙炎与侯晓龙人格权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17号李丙炎:你与侯晓龙人格权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晓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7)豫11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