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锦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锦兵,张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611号原告: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钟山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4664328F。法定代表人:张治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平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锦兵,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张婷,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锦兵、张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熊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月书 记 员 尹姮 关注微信公众号“”